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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韦某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韦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652元,因原告韦某撤诉,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2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阳小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