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韦某与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韦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652元,因原告韦某撤诉,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2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阳小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