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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跃财与白玉静、赵福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虎翼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财,白玉静,赵福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台安县虎翼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63号原告:李跃财,男。被告:白玉静,女。被告:赵福青,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本街。被告:台安县虎翼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虎翼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财诉被告白玉静、赵福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台安县虎翼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财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跃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跃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李跃财承担。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巴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