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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广西新发运输集团东城运输有限公司与辛祖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新发运输集团东城运输有限公司,辛祖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976号原告广西新发运输集团东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镇东行街。法定代表人陈庆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祖凤,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祖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新发运输集团东城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辛祖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新发运输集团东城运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新发运输集团东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新发运输集团东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西新发运输集团东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健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