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刑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353雷艳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353号罪犯雷艳明,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2)岳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艳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5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2)潭中刑终字第26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雷艳明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4年5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杨恢胜、范恒出庭行使���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雷艳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雷艳明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雷艳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雷艳明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艳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艳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3��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杨胜利审判员 朱海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临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