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包艳良与白雪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艳良,白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包艳良。被执行人白雪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艳良与被执行人白雪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3898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包艳良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雪芳给付抚养款36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389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