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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有春,桃江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符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宇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