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昭诉被告胡国荣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02号原告王昭。委托代理人周云松,罗田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国荣。委托代理人XX。本院审理原告王昭诉被告胡国荣相邻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余 宏审 判 员 瞿国文人民陪审员 蔡新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