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诉夏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段家清,男,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夏某,男。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段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