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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史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卫,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史桂兰,女,生于1968年4月7日,农民。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桂兰已主动履行(2015)旺苍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