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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袁中海与孙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中海,孙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袁中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兰贵,沂南县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太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袁中海与被告孙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打款凭证中收款人不是被告孙太云,其起诉主体不适格,依据法律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中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斌审 判 员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