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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伟、袁一萍、张兴、李玉平、张志强、周雪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黄伟,袁一萍,张兴,李玉平,张志强,周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怡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成,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黄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袁一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兴,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玉平,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周雪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伟、袁一萍、张兴、李玉平、张志强、周雪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9453.23元及利息19.85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4月20日止,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从2014年4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1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