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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兰溪市笑蕾制鞋有限公司与张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笑蕾制鞋有限公司,张玉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1180号原告:兰溪市笑蕾制鞋有限公司,住兰溪市梅江镇外贸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周明霞。委托代理人:王卸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张玉珍。原告兰溪市笑蕾制鞋有限公司诉张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文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应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