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兰溪市笑蕾制鞋有限公司与张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笑蕾制鞋有限公司,张玉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1180号原告:兰溪市笑蕾制鞋有限公司,住兰溪市梅江镇外贸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周明霞。委托代理人:王卸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张玉珍。原告兰溪市笑蕾制鞋有限公司诉张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文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应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