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华东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东,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刘华东,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海瑞,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法定代表人:倪道红,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东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富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