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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平舆县计生委申请执行刘小五、魏运平社会抚养费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小五,魏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看,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小占,阳城镇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冬瑞,阳城镇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小五,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魏运平,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刘小五之妻。本院在执行平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刘小五、魏运平夫妇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平人口征字(2014)第14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勾向阳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孟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