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委字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顾兆炳与朱兰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兆炳,朱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委字第00008-2号申请执行人:顾兆炳。被执行人:朱兰东。顾兆炳与朱兰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2)邮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夏孟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朱兰东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兰东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