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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执字第1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罗石头与王留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石头,王留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1254-1号申请执行人罗石头,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洛达庙村。被执行人王留长,男,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本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1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留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留长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XX号院4号楼2单元1层16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献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