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蒙吉喜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吉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045号罪犯蒙吉喜,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原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0日作出(2000)柳地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吉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988元。刑期自2000年4月1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6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8日作出(2003)桂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蒙吉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988元不变。本院于2005年12月10日作出(2005)柳市中刑执字第81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蒙吉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988元不变;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7)柳市中刑执字第105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蒙吉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988元不变;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柳市中刑执字第13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蒙吉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988元不变;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74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蒙吉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988元不变;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4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蒙吉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988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7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蒙吉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蒙吉喜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蒙吉喜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20.8分;获2013年度“劳动能手”,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蒙吉喜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蒙吉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吉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六天(刑期至2015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988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朝审 判 员 覃海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