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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任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任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负责人刘永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任建,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执行人任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任建给付借款本金116495.26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507元、案件受理费28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