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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大喜与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海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喜,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海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537号原告李大喜。被告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韩海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喜与被告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海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喜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海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海行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537号原告李大喜,男,1954年02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宝通花园6号楼3单元301室。被告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延长线6号。被告韩海行,男,195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与东方路向北300米兴业银行对面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喜与被告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海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喜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海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海行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魏晓莉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赵成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