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执字第28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珠海市香洲区鑫洲幼儿园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执字第2898-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红,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743。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鑫洲幼儿园,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苏红阳,院长。陈小红与珠海市香洲区鑫洲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3)珠香法执字第2898-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鑫洲幼儿园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前山支行账号35×××13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鑫洲幼儿园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前山支行账号35×××13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鑫洲幼儿园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前山支行账号35×××13内存款人民币9700元至本院指定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孙瑜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