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余功兰与周启彪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功兰,周启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余功兰,女,生于1961年11月17日,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江北办。被执行人周启彪,男,生于1964年12月14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江北办。申请执行人余功兰与被执行人周启彪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周启彪赔偿原告余功兰各项经济损失17739.36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启彪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余功兰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人周启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周启彪于2015年5月22日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余功兰各项经济损失17739.36元。故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