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执字第1889、1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任大力与刘绍旺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大力,孙轩轩,刘绍旺,济南鑫丰旅行汽车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1889、1890-1号申请执行人任大力,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孙轩轩,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绍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济南鑫丰旅行汽车服务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3)费民初字第1547号、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绍旺、济南鑫丰旅行汽车服务公司及被执行人刘绍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4万元(详见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