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二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贵华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贵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二初字第01020号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环东路。法定代表人曲晓东,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庆九。被告于贵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贵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王石峰*人民陪审员 隋 昕 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晓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