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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朱小宝与邹玲萍、江西新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廖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宝,邹玲萍,江西新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廖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319-2号原告朱小宝,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饶华孙,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玲萍,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峡江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江西新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859793。法定代表人邹玲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廖学林,男,1962年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宝诉被告邹玲萍、江西新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廖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17.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182.5元(被告江西新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西新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文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