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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特格喜与前郭县千千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特格喜,前郭县千千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特格喜。被执行人前郭县千千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特格喜与被执行人前郭县千千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04033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凤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法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