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姜波与徐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波,徐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39号原告姜波。被告徐其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波诉被告徐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志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