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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新乡市飞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付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飞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付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新乡市飞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恼里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340152-0。法定代表人张进举,任公司董事长。被告付向峰,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新乡市飞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飞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5月22日新乡市飞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乡市飞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飞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新乡市飞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关 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