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安华宁与贾仁发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仁发,安华宁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仁发(又名贾海彬)。委托代理人刘学芹,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华宁。委托代理人王文学,泊头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加工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诉人贾仁发当庭给付被上诉人安华宁加工款12000元,双方就此加工款事宜再无其他纠纷。同时上诉人贾仁发放弃向被上诉人安华宁追要模具的权利。一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安华宁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贾仁发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纪俊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