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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法拉鸣歌服饰有限公司与袁小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法拉鸣歌服饰有限公司,袁小清,朱红玉,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法拉鸣歌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小清。原审被告:朱红玉。原审被告:李丹。上诉人深圳市法拉鸣歌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小清、原审被告朱红玉、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法拉鸣歌服饰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法拉鸣歌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