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唐华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华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236号罪犯唐华立,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忻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2007)忻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华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唐华立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8)来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2月2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13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华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6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华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4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27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华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唐华立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华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21.66分;获2013年度表扬,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唐华立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华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华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