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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等七人赡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A,徐某某,杨某B,杨某C,杨某D,杨某F,杨某J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A,男,1942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1943年7月14日生,汉族,文盲,农民。被执行人杨某B,男,1962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杨某C,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杨某D,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杨某F,女,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杨某J,女,1970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关于杨某A、徐某某申请执行杨某B、杨某C、杨某D、杨某F、杨某J赡养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6日作出(2004)弥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A、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杨某B、杨某C、杨某D、杨某F、杨某J每年支付杨某A、徐某某赡养费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B、杨某C、杨某D、杨某F、杨某J已按照判决书履行完毕2015年度相应赡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5)弥执字第2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王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