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叶振坤(又名叶进坤)与张玉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叶振坤与张玉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振坤,张玉华,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叶振坤(又名叶进坤),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张玉华,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朱江,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叶振坤与被执行人张玉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玉华、朱江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加倍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050元,邮寄费120元,由被执行人张玉华、朱江负担。执行费668元,由被执行人张玉华、朱江负担。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信、房产、国土、车管、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朱江位于高州市的房地产进行了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朱江位于高州市的房地产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需参与分配或轮候查封的房地产需要处理,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梁 雄审 判 员 :邓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国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