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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何茜梅与宁夏西部人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茜梅,宁夏西部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何茜梅,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系吴忠市银南电力局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执行人宁夏西部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郑继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2693.26元(含执行费296元),未执行标的22693.2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君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