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猛张某、周振义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猛张某,周振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张猛张某,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周振义,男,20岁,汉族,司机,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猛与被告周振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冀T×××××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停放在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T×××××号客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