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孙东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孙东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运江,总经理。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桥西保险大厦。委托代理人王乐天,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元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东元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东元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元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东元负担。审 判 长 郝梦迎人民陪审员 许嘉玲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笑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