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梓荧与被执行人张立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梓荧,张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张梓荧,女,2007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儿童,住隆化县隆化镇煤窑村**号。被执行人张立军,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隆化镇建设北街***号。申请执行人张梓荧与被执行人张立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梓荧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立军履行给付0.36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立军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