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小宽信用社与崔玉顺、李成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小宽信用社,崔玉顺,李成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小宽信用社。负责人安立叶,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崔玉顺,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成顺,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孤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共计88944.20元、案件受理费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孤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