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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白冠军与郭翠莲、裴庆保、郝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冠军,郭翠莲,裴庆保,郝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白冠军。委托代理人白项郡。系原告白冠军的弟弟。被告郭翠莲。被告裴庆保。被告郝大伟。上列原告诉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冠军的委托代理人白项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翠莲、裴庆保、郝大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冠军因三被告经营挖掘机在原告处加油,油款总计48616.30元,答应一月一结账,三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油款,经原告催要,三被告于2014年11月偿还了油款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后经原告索要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38161.30元;2、三被告给付拖欠货款利息;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郭翠莲与被告裴庆保系夫妻关系,被告郝��伟系被告郭翠莲之子,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末,三被告因经营的挖掘机在原告白冠军处赊购柴油,三被告在加油收据上予以签字确认,所赊购柴油总价款为48616.30元,2014年11月份三被告给付原告油款10000元,尚欠油款38616.30元,至今未给付。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给付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翠莲、裴庆保、郝大伟连带给付原告白冠军油款人民币38616.3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白冠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00元减��收取382.50元,保全费406.00元,合计788.50元由被告郭翠莲、裴庆保、郝大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瑞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