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谏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纪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190号原告王某。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