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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谏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纪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190号原告王某。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