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会民初字第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与雍某某返还财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雍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173号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乡乡长。被告雍某某,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诉被告雍某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返还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雄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