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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创普汽车公司因与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闫知国、张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创普汽车公司。代表人胡晓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知国,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闫知国,男,1965年10月25日生。被申请人张国荣,女,1965年6月18日生,系闫知国之妻。申请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创普汽车公司因与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签订监控车销售协议一份,内容为:被申请人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从申请人处提走商用车40余台,回款期限届满后,仍有26台车款共计5170898元未能收回;同一天双方又签订经销商区域代理协议一份,按照该协议,被申请人还有245万元车款未付。目前被申请人共计拖欠车款7620898元。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是闫知国与张国荣共同以家庭财产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闫知国书面承诺为十堰市通久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担保。申请人为了不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7620898元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申请人并以同等价值的商品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创普汽车公司价值7620898元的商品车;二、查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62089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启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