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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封XX与曹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XX,曹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封XX,男,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李X,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XX,男,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封XX诉被告曹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XX撤回对被告曹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封XX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王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