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薛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45号原告:薛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高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受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高某现服刑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南城区***监区,原告薛某住所地为河南省新蔡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倩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