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执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爱民与徐金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民,徐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周爱民。被执行人徐金亮。周爱民与徐金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淮法商初字第0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徐金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爱民担保借款6万元并承担利息(从2012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年利率5.6%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徐金亮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金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徐金亮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对其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商初字第0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宗殿荣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