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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范相连申请执行兰州人民印刷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85号申请人范相连,女,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兰州人民印刷厂,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厂厂长。范相连与兰州人民印刷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西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西劳人仲裁字(2015)第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人民印刷厂支付范相连2008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经济补偿壹万肆仟肆佰柒拾贰元伍角(2067.50元×7月=14472.50元)。因义务人兰州人民印刷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范相连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州人民印刷厂在金融机构存款14590元(含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45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长 田 明执行员 周 岗执行员 姜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芳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