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靳某、刘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靳某,刘某,金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481号原告李某,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宁城县。委托代理人韩某,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某,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耿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金某,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原告李某诉被告靳某、第三人刘某、金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笑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