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少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高发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高发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少民初字第76-2号原告肖某某,男,2005年11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毛俊平,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连新政,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发祥,男,1951年6月1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花庄。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高发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1210元,共计148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云锋人民陪审员 马玉林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