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合肥市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志周,陈姝,程晓华,刘志翠,邓璐,王波,陈祥芝,王业保,陈鹏,高玲玲,文良华,童宗俊,刘朝明,程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7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周,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志周。被执行人:陈姝,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程晓华,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刘志翠,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邓璐,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波,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陈祥芝,女,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业保,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陈鹏,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高玲玲,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文良华,女,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童宗俊,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刘朝明,男,194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程世华,女,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志周、陈姝、程晓华、刘志翠、邓璐、王波、陈祥芝、王业保、陈鹏、高玲玲、文良华、童宗俊、刘朝明、程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合肥市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志周、陈姝、程晓华、刘志翠、邓璐、王波、陈祥芝、王业保、陈鹏、高玲玲、文良华、童宗俊、刘朝明、程世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志周、陈姝、程晓华、刘志翠、邓璐、王波、陈祥芝、王业保、陈鹏、高玲玲、文良华、童宗俊、刘朝明、程世华的银行存款6820518元(含执行费76500元、诉讼费52890元、利息159112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合肥市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志周、陈姝、程晓华、刘志翠、邓璐、王波、陈祥芝、王业保、陈鹏、高玲玲、文良华、童宗俊、刘朝明、程世华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成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