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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敖特更其其格诉被告呼格吉拉图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特更其其格,呼格吉拉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91-1号原告敖特更其其格,男,蒙古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个体户。被告呼格吉拉图,男,蒙古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杭锦旗交通运输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敖特更其其格诉被告呼格吉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敖特更其其格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呼格吉拉图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案外人达楞花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新圣达菲牌小轿车一辆(蒙BHL3**)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呼格吉拉图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二、依法案外人达楞花以自己所有的新圣达菲牌小轿车一辆(蒙BHL3**)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那日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