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中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永涛与被执行人白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签发:核稿:拟稿:发往:校对人: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涛,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白亮,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辽中县满都户镇满东居民委。申请执行人杨永涛与被执行人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初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次程序终结;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 于 洋执行员 : 王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相玉 来源:百度搜索“”